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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自律规定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领导班子的政治思想素质,增强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自觉性,塑造良好的干部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作如下规定:

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坚持“觉悟高于群众、工作勤于群众、奉献多于群众”的整体要求,努力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二、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模范执行各项校规校纪,旗帜鲜明地反对任何形式的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自觉抵制诱惑,保持本色。

三、忠于职守,恪尽职责,求真务实,创新进取,想实招,干实事,见实效,推动本职工作和学校整体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关学校教师调配、人事安排、评职评模、基建工程、大宗物品采购、图书资料征订、招生收费以及各项重大决策等,要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3000元以上的基建、采购由大额采购小组(不少于三人)集体负责市场考察、预算、谈价、招标、签约、监工和质量验收等;大额采购、控购商品和基建工程严格按照市政府集中采购和招投标制度办理。

五、拒腐防变,廉洁奉公,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牟取个人不正当利益。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包括学生家长)的钱物;不准在各项公务活动中接受他人的礼金、馈赠、回扣和宴请,实在无法拒收或属于正常往来的上缴学校;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家属、亲友牟取各种利益。

六、自觉遵守招生、收费、学生管理、教师任用和考核、财务制度等各项规定,严格按章办事,增强透明度。不准乱招生、乱收费;不准照顾个人关系;不准公款私存、借用公款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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