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的规定
为了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校的改革、稳定和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学校《章程》,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校委会讨论通过,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各项合法权益,提倡和鼓励教职工积极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加大教职工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力度,促进教职工的专业化成长;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高度关注教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精神愉悦,保证在学校稳定和发展的基础上,依法、合理地满足教职工在工作、学习和物质、精神等方面的合理需求,提高教职工的工作质量和生活质量,增强归属感和愉悦感。
二、教职工应牢固树立“学校兴亡,匹夫有责”的思想和“想事、干事、成事、谅事”的核心价值观,爱校爱岗,敬业精业,进取有为,争先创优,顾全大局,勇挑重担,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履职尽责,用业绩证明个人价值,用业绩助推学校发展。
三、学校提倡和鼓励教职工出全勤、挑重担、创佳绩,设立并有计划地提高全勤奖、岗位津贴、课时津贴、绩效奖、高考奖、综合考核奖和其它专项奖等,进一步破除“平均主义”和“大锅饭”,更好地体现“多劳多得”和“优绩优酬”,保证“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待遇”三位一体。
四、学校提倡和鼓励教师特别是40岁以下青年教师都要积极踊跃地担任班主任或生活老师。班主任和生活老师的津贴标准将有计划地提高;学校选聘或提拔各类管理人员时,原则上应有担任班主任或生活老师的经历和经验(非教学人员除外),连年担任班主任或生活老师且效果突出的优先任用;教师入编、培训、评职、评模、晋级等,对班主任或生活老师予以倾斜;教师评职、晋级等,上级文件对班主任工作经历有明确要求时,学校将严格据实操作,任何人不得虚填假报班主任工作经历(生活老师相当于班主任)。
五、学校进一步明确“在合适工作岗位上把本职工作做得出色的就是人才”的观念,提倡和鼓励教职工在本职工作上认真落实“求实、求精、求细、求新”的八字方针,创造和形成本职工作的亮点和高潮,勇于冒尖。学校设立专项奖和特别贡献奖,对于在各自岗位和某个方面实绩突出、影响重大的教职工予以表扬和奖励。
六、配合国家正在推行的事业单位人员全部实行聘任制的人事制度改革,学校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竞聘制度,一般按照“处室和年级部负责人-处室和年级部干事-班主任-学科组长-任课教师-教辅和后勤服务人员”的顺序进行。
七、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有关文件规定,在职在岗教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小学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不得从事第二职业、有偿家教、代理招生和商业性编撰等活动。否则,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个人负责。
八、符合上级政策和条件的编制外教职工办理入编(包括调入教职工办理调入),按上级规定的政策和程序办理。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最大限度地解决好此类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当入编(调入)指标不足时,按照个人综合考核结果顺次解决;在校工作满一年以上,德才兼备、工作业绩优秀,但因政策性、体制性或其它非主观原因一时不能办理入编的,学校予以落实正式教师待遇,但实行动态管理;综合考核不称职(排名后15%)的,暂缓办理入编(调入),享有自主另行择业的权利;长期徘徊不前、又没有积极进取态度的,学校解除聘约。
九、教职工因个人原因要求调离或离岗的,应至少提前半年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正式教职工需个人征得市教育局同意,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在暑假期间研究决定是否批准,批准的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停止相应待遇。不按上述程序操作的,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个人负责。
十、因工作需要,教职工被上级部门、单位抽调借用的,必须征得学校同意并经市教育局批准。离岗后不再享受校内各种待遇(市教育局有明确意见的按意见执行)。
十一、教职工因病、因事长时间离岗,须经学校和市教育局批准,其各种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和本校规章制度执行。
十二、教职工因年龄原因离岗(内退),其各种待遇按市教育局的文件规定和本校规章制度执行,如需个人综合考核数据时,取同类人员中间值。